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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七号)

更新日期:2008-4-28 11:14:58

索 引 号:533102-007580-20080428-0005
名 称: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七号)

  

德府登36号

 

第7期

 

现公布《瑞丽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瑞丽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

操 作 规 程(试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要求,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林权证操作办法》、《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方法》、《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操作细则(试行)》、《德宏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林权证)操作规程(修订稿)》的规定,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放林权证工作。结合瑞丽市业务技术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确权发证的范围

一、凡是瑞丽市行政界线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集体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应确权发证。

几种情况下的林地确认:

(一)凡未签订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的山地,现作林地使用或拟作林业用途的,本次林改一律视为林地。

(二)除退耕还林地(广义)外,已规划确定为农耕地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荒山荒地,不再视为林地。

(三)虽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历史上为旱地,现仍作旱地用途的山地,除规划内的退耕还林地外,不能视为林地。

(四)签订了农耕地 “土地承包合同”的林业用地,以往(特别是“三定”时)颁发过山林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林权依据的(如:政府确认的林权登记表册、林地承包合同书等),仍应视为林地,但根据“一地一证”原则,需依法撤消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再换(发)林权证;虽历史上为林地,但缺乏有效林权凭证的,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地类现状,由 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林改。

二、退耕还林地发放《林权证》工作。根据德宏州林改办《关于林改中对退耕还林的核权发证的通知》(德林改发[2007]4号)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在林改期间给予换(发)林权证;已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自留山或责任山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 用权要确权发证,继续执行国家的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护政策。已区划界定为公 益林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鼓励置换出来,以利于公益林的统一管理和确保林农对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权。乡、村、组规划的村寨保护林、水源林等公益林,以合同形式明确管护责任。

四、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在争议未达成调解协议前,暂缓发证。

五、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属于本次林改范围,权属归属清楚的权利人可申请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二条 发证对象

一、林地所有权

林地所有权证核发给林地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不一致时,《林权证》(换)发给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协议。结合集体林权产权形式,具体如下:

(一)自留山。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或按村民小组林改方案参照“三定”政策补充划定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所归属的农户。

(二)责任山。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责任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责任山的农户。

(三)均山到户的林地。本次按村、组林改方案均山到户的林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农户。

(四)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根据村、组的林改方案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五)集体公益林。包括集体统一管护和委托的,因其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仍属于集体,林权证发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六)家庭承包林地。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承包的林地。主要特点:

1.林业“三定”后划分;

2.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分配时体现公平原则。

《林权证》的申领人为承包户户主。

(七)其他方式承包林地。 仅指 家庭承包以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主要特点:林地承包方式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竞争,由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给承包的农户。

(八)流转林地。主要有二种:

1.由承包者向第三方转让、转包、出租的林地。

2.发包方(组民小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把林地承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林地。《林权证》首先换(发)给林地初始承包林农或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补充完善流转合同,待林权初始登记发证结束后再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九)按政策已出让的集体“四荒”。根据有关政策经市林业局和国土局审核同意出让的集体“四荒”,并签订出让合同,合同明文规定只能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四荒”,现已造林 的,根据“一地一证”原则,林 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者。

三、本次林改的林权登记类型都确定为初始登记。鉴于林业“三定”发证工作不完备和不规范,为保障林农对承包林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本次林改的林权登记类型都确定为初始登记。

第三条 确权发证技术工作流程

林改确权发证工作要求按照“摸底调查→公示林权现状→制定并通过(村、组)林改方案→外业确权勘查→公示外业确权勘查结果→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签订或完善相关合同→审核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林权登记公示→输机→颁证→建档”十二个程序实施。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四条 组织技术队伍

林权勘查技术队伍必须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林权勘查技术队伍从各相关单位抽调,抽调有调查员资格或参加过二类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连清的林业大、中专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各乡(镇)技术组组长;授予乡(镇)林改工作组对林权登记申请的审核受理权限,以工作组为确权发证的基本操作执行单位。

第五条 开展技术培训

对市驻乡(镇)指导组、乡(镇)驻村、组工作组进行纠纷调处、发包、承包、登记发证、档案建立、编号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明确操作程序,熟悉表格的填写要求。对绘图人员进行勾图、绘图培训,掌握地形图勾绘、面积测量和林权证附图制作要领。对计算机录入人员进行软件操作方面的培训,提高系统软件的使用能力。

第六条 设备、资料准备

一、需要准备的设备。

市林改办配置发证专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和其它相关设备,准备审核所需 “审验合格”印章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意发证”印章。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七条 制作外业勘查图

将市、乡(镇)、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公益林、集体林、退耕还林地等界线用HB铅笔转绘到1:1万地形图(原图)上,经过复印后作为外业勘查工作图。

第八条 宣传动员

 

第三章 外业确权勘查

 

第九条 摸底调查

一、结合宣传动员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村、组林改工作组搜集林业“三定”以来的有关图表、山林权证、承包或管护合同等资料,对提交了山林权属来源证明(原件)的权利人,出具《林权证明材料收据》,逐块登记各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林地、流转林地、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等宗地面积。摸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二、填写摸底调查表、人口现状统计登记表、林权纠纷调查表。

三、组织现地踏界。对村民小组集体林界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逐宗踏界,做到与相邻单位或林权权利人不重不漏。

四、了解民意。摸清群众对林改形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公示林权现状(第一榜公示)

一、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公示本村民小组林权现状,注意与相邻单位或个人对接,做到不重不漏。

二、公示地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内容为摸底调查表。

三、公示时间为7天。

四、对公示内容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 制定并通过村、组林改方案

二、明确村、组林改方案的领导负责制。

各村、组林改方案必须做到:一是本村林改领导小组或本村民小组分山小组组长必须签名;二是乡(镇)驻村林改工作组领导必须签名;三是市驻乡(镇)林改指导组领导必须签名;四是乡(镇)林改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签名。

三、明确村、组林改方案的程序和原则。

圆 珠笔做会议记录。

四、实施方案表决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和市林改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或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不妥,可按上述程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确权勘查对象

按照经表决并通过乡(镇)政府审批后的村、组林改方案作为外业确权勘查对象。

第十三条 宗地区划原则

一、宗地概念。

林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称为宗地。本次林改分为村民小组宗地(大宗地)和林农宗地(小宗地)两个层次。

二、宗地区划条件。

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林地内,按森林类别(公益林或商品林)和林地经营主体类型等的不同区划林地(所有权)大宗地;大宗地内区别申请人、申请权利内容、经营形式、 林地使用期限、 林分起源、林种或其他宗地因子再划分小宗地,如都一致可不再划分小宗地 。 在宗地区划时, 按以下条件分别区划为不同的宗地:

第十四条 外业确权勘查

一、宗地界线勘查。

由工作组(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村、组负责人)组织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包括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到实地核实。根据林业“三定”时核发的林权证的四至界线或权属图,先要核实村民小组的林地所有权四至界线,确保村民小组之间或其他单位之间不重不漏。确定好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界线后,再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落实公益林界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宗勘查每宗地。

各级林改机构负责组织对林地涉及的本级行政管理界线以及集体林与国有林界线进行踏查核实。要求:

(1)州界:用粗红色  — — · — —· — —  

(2)县界:用粗红色  —·—· —  

— — — —  

(7)国有林界:用细黑色 ┸┸ ┸┸ ┸┸ ,锯齿形竖线指向国有林。

(8)公益林界:用细蓝色 ++ ++ ++ ++, 防护林在其内标注“FH”,特用林在其内标注“TY”。

(9)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大界:用细黑色 ⊥⊥⊥⊥⊥⊥ ,锯齿形竖线指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在其内标注“BHQ”,森林公园在其内标注“SLGY”。

(10)以上界线的主从关系为:大行政界—小行政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界—国有林界—集体林界—公益林界,当后者与前者产生重叠时,重叠部位使用前者界符和颜色。

在分山划界过程中,对承包经营权、宗地界线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林权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纠纷的调处情况要定期逐级上报。纠纷没有解决的宗地,暂不进行林改。

以上工作是下一步勘界确权外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必须限期完成,细化职责落实到包村、组干部。

二、宗地四至界线。

对宗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为保证勘查勾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操作的公正性,勾图技术员不得介入争议,调解工作由其他林改工作人员负责;调解不成的,争议界线各方宗地都作权属争议处理。

三、宗地面积勘查方法。

辅助定位。

位小数,并在“宗地形状草图”框内绘制示意图,注明长度和相邻林权权利人。

%;不小于

用宗地涉及的公里网面积作林地所有权大宗地控制面积,再以大宗地面积控制其中各小宗地面积。小宗地面积之和与总控制面积较差不大于1/50,方可用总面积对各小面积进行按比例平差;若两者较差大于1/50,则需要重新求算面积。大宗地面积与各小宗地面积,平差后仍会出现不相等的情况,这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出现这一情况只有采取强行平差的办法解决。

方格网(图上)面积要求保留2位小数,测算面积、平差面积大于0.1亩的要“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小于0.1亩的要“四舍五入”保留2小数,宗地面积小于0.01亩的要“四舍五入”保留3小数。

四、宗地因子勘查

填表人员通过实地核对、询问后,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据实填写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坐落、小地名、主要树种、林种等各项因子。

五、 现场填写《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

(1)图幅号:宗地所在工作地形图的完整图幅号,涉及多张的要全部填写。

(2)比例尺:统一使用1:1万比例尺地形图。

(3)面积调查方法:在所使用的相应调查方法后打“√”,不是的打“/”。

① 勾绘:对照实地地形地貌特征,直接或使用GPS仪器辅助定位在地形图上描绘确定宗地界线的方法。

② 丈量:在地形图上标明宗地位置,再使用皮尺、测绳或罗盘仪等测量工具对宗地进行实测的方法。

(4)宗地中心坐标:可使用GPS卫星定位仪直接在宗地中心位置采点测量;也可在勾绘好的地形图上使用三角尺量取宗地中心坐标。

(5)经营形式:在作业宗地经营形式对应项后打“√”,不是的打“/”。

① 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林地:根据宗地具体产权形式区分,在相应项后打“√”。

② 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集体山林在林改中不分包到户而采取“均股”或“均利” 方式分配收益的,在“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和“均股” 或“均利”后打“√”;不分包到户且由集体统一支配收益的,只在“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后打“√”。

③ 流转林地:本次林改发证定为初始登记,暂不办理流转林地变更登记。

④ 联户办证的,在各户宗地涉及的所有经营形式后打“√”,在备注栏注明各户宗地的产权形式和是否合作经营。

(6)宗地形状草图:

① 在地形图上勾绘的宗地不需要画草图。

② 丈量实测的宗地和联户发证的宗地,要画宗地草图。

方法:首先在地形图上确定并勾绘出宗地准确位置,标注宗地号。然后在林地权属勘查表中画出宗地草图,要求:以“宗地形状草图”方框正上方为正北方向并在右上角作标示;在方框中按大致比例画出作业宗地(联户办证的要在其中拼画出各户宗地草图并注明户主)和相邻宗地的位置、形状示意图,注明各宗地编号;作业宗地草图各边线内侧要注明丈量的实地长度(单位:米;保留一位小数),各边线的比例关系不能矛盾;对照实地,在相应方位标注附近的明显地形地物名称。

“宗地形状草图”方框不够大可用A4纸另行加页。

③“现场丈量”栏中宗地分解图形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取。

(7)编号:与《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相同。

(8)面积(亩):以本次林改中量算的为准,保留一位小数(不足0.1亩的,可联户办证);先用铅笔填写,待平差后再用碳素笔填写。

(9)参与人签名:参与踏查的相关各方代表签名见证。

(10)其他项目的填写与《林权登记申请表》相同;空白项要打“/”。

第十五条 公示外业确权勘查结果(第二榜公示)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公示表集中在林地所有权属单位(村民小组)的办公所在地或公共场所公示;插花林地在相关的权属单位都应公示。林地所有权公示表集中在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公示。

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组要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装入对应的林权申请人宗地档案袋中,与其他宗地档案分别归类,上报市林改办。

乡(镇)政府要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在存档的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四章 图表内业制作

 

第十六条 转图及附图

(一)转图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外业勘查所勾绘的宗地界线要及时转绘到已准备好的底图上,先用铅笔转绘,检查核对宗地不重不漏无误后,再用0.2mm的中性笔清绘,按照“从北到南,从西到东”顺序编排宗地号,并标注宗地号,宗地号按第十七条规定编排,小宗地在地形图上无法标注5位数时,可以用“1、2、3……”自然数来表示,但在一个大宗地内只能用一种标注方式,两种标注方式不能同时使用。大宗地号标注在大宗地的外侧。

(二)制作附图

(1)勾绘的宗地,用宗地的作业地形图作附图,标明宗地编号、权利人姓名及相邻宗地的编号和权利人姓名。要求:截取作业地形图复印件(原比例尺)含完整宗地的公里网格范围,标注公里网横、纵坐标,标注宗地编号和林班小班号。

(2)丈量实测和联户发证的宗地,用《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中的宗地形状草图作附图,注明各宗地的编号、申请权利人、相邻宗地权利人的姓名、明显地物点名称以及制图人、勘界勾图人等内容。检查无误后,将复印图粘贴在《林权证附图》内,并在《林权证附图》左上角框内粘贴宗地的位置示意地形图。要求:截取作业地形图复印件(原比例尺)含完整宗地的公里网格范围,标注公里网横、纵坐标,标注宗地编号和林班小班号。

(3)附图需用细红色笔标明发证范围,发证范围必须闭合,不能开口。

(4)制作两份附图,一份附在林权证附图页,盖骑缝章(市林业主管部门印章);一份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附图页。

第十七条 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封面

、J、G、H、Q)[D(S、Y)M(S、Y)]XXxxx。

其中:OSS—省编码;ZZ—州编码;AA—市编码;BB—乡(镇)编码;CC—村委会编码;DD—村民小组编码。K—国有;J—集体(J1:商品林、J2:生态公益林、J3:退耕还林地);G—个人(G1:自留山、G2:责任山、G3:家庭承包林地、G4:其他方式承包林地、G5:退耕还林地);H—合作;Q—其他;XXxxx—宗地号。流转林地待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时再添加二级权属代码(J4或G6等)。

说 明:

(1)()表示至少选其中的一项。

(2)[D(S、Y)M(S、Y)]中“D”表示林地权利,“M”表示林木权利。如果选了林地权利D,则有DS(林地所有权)或DY(林地使用权)或DSY(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选了林木权利M,则有MS(林木所有权)或MY(林木使用权)或MSY(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

(二)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

(三)宗地图及签字盖章程序

以上各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第五章 确权发证

 

第十八条 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林权申请材料:

(一)工作组填制好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查验原件);

(三)林权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原山林证和与毗邻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认界协议;

2.自留山:原山林证;无有效凭证但村组集体确认且无争议的, 以自留山证存根或林业“三定”的自留山登记表册作为主要权利依据 ;

3.责任山、家庭承包林地、其它方式承包林地:原山林证、与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

4.流转林地:原山林证、初始承包方与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历次流转合同或协议;

5.存在林权争议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调解协议书或行政部门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6.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林权登记表册等其他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明材料。

说明:提交山林权证的,要收回原证件存档,并给申请人出具实物收据。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签订(完善)承包或管护合同

按照林改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农户或外部承包、承管者之间需要签订、完善合同的,应当签订或完善商品林地承包合同或公益山林管护合同。

第二十条 审查林权登记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市林业局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登记受理或暂缓登记受理:

(一)申请的林权登记不属该行政区域管辖的。

(二)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本次发证范围的。

(三)申请登记的林权存在争议的。

(四)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权,但林地所有权界线尚未确定的。

(五)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对以分期收款形式对外发包的,除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同意外,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支付全部承包费用后,方可受理;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不规范的,如未载明林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等,需经完善、规范后方能受理。

(七)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地形图、实地因子三者不一致的。

(八)其它原因。

第二十一条 林权登记公示(第三榜公示)

公示地点按第二榜公示的要求执行,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各乡(镇)林改办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装入对应的林权申请人宗地档案袋中。

第二十二条 输机

市林业局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输入计算机,进行林权证打印和建立微机档案。

在林权证制作时,若遇宗地某段界线描述文字或数值过长,无法在林权证四至框内打印的,可以只打印转点文字或转点(GPS点)号,如果四至界线表述文字过多,在制作林权证时可采取插入附页的办法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发证

(一)市(区)确权发证机构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

(二)发证机关依据林权登记申请表发放林权证,同时收回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一致的,合并登记发证;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分别登记发证。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林业局负责打印林权证,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应当在林权证填证机关栏签名盖章,对粘贴的林权证宗地图,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批准发证的市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栏盖章。

(四)领证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名按指印。

第二十四条 资料建档

(一)档案内容

瑞丽市林业局应当建立林权档案,林权档案分为综合档案和宗地档案。

(1)市(区)、乡(镇)、村有关林改的文件、方案等;

(2)村民小组林改方案票决结束;

(3)有关表格,包括林权现状登记表、插花山登记表、山林权属争议调查登记表、林地所有权公示表、林地使用权公示表、确权勘查面积统计表、林权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

(4)清绘发证用图;

(5)计算机档案。

(1)经批准生效并附图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权源依据证明(档案的主件);

(2)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登记材料,含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审查意见等;

(3)其它应归档的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二)建档要求

建立林权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安排专门的林权登记工作室和档案管理库房,配备专职的林权登记和档案管理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开展林权登记和公开查询等日常服务。林权登记工作室和档案管理库房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确保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 质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勾图、填表、输机、发证和建档工作,做到图表机证地一致,市、乡都要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采用统一标准,实行分级负责,加强过程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一)市级机构

市林改办抽调相应的专职检查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

(二)乡级机构

各乡(镇)林改办负责林改的外、内业质量自查和成果初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业检查内容

(一)图、地一致

要求勾绘的四至界线与实地尽可能一致,有明显地貌、固定地物的,界线误差不能超过图上正确界线的0.3mm;没有明显地貌、固定地物的,借助GPS定位,界线误差不能超过图上正确界线的0.5mm。超过误差的,该宗地检查为不合格。

(二)区划合理

检查是否按宗地区划原则进行区划,即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林地使用权类型不同以及林种不同是否分别区划。

(三)表、地一致

实地核对林权登记申请各项因子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座落、小地名、主要树种、林种、四周界线、接界人等。

(四)表、图一致

检查调查表上的四至界线与图上相应位置是否一致,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的宗地编号与图上编号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内业检查内容

(一)图

(二)表

(三)输机

(四)检查要求

图、表、机检查发现疑点时,应找当事人释疑,不能轻易更改。对错填的非外业因子应及时纠正,乡镇纠正的加盖“乡级检查更正章”;市林改办纠正的加盖“市级检查更正章”;对需要到野外补充勘查的因子应责成当事人补充勘查,不允许在室内“闭门造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发证后续管理

市林业局应当对林权登记实行专业管理,明确工作机构,配备林权勘查、林权证发放和档案管理所必须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日常管理和林权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发现林权证错登、漏登或者遗失、损坏的,经有关林权权利人申请,原林权登记受理机关应及时给予更正或者补正。

第二十九条 解释机构

本操作规范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林改期间市林业局可委托市林改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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